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浙嘉商终字第3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嘉兴市新华宝喷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贾亭。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湾支行。
负责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
原审被告:***。
上诉人嘉兴市新华宝喷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湾支行、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2014)嘉南商初字第11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5年6月19日以已与被上诉人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湾支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嘉兴市新华宝喷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4328元,减半收取计12164元,由上诉人嘉兴市新华宝喷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宁建龙
代理审判员*浩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