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智策划咨询(厦门)有限公司

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图智策划咨询(厦门)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闽0203民初4596号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文化街127号5号礼堂一层203室,组织机构代码证:66463100-8。

法定代表人:褚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江海,福建绎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篮雯斐,福建绎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图智策划咨询(厦门)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78号兴业大厦21层2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776031402G。

法定代表人:黄国成,总经理。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图智策划咨询(厦门)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林鸿)

二〇一七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吴伊倩)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