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玄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1549**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02民初1549号之一
原告:**,男,1977年9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方勇,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8年3月1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被告:***,男,1991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被告:徐乾坤,男,1987年11月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华,无锡市梁溪区永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莉,无锡市梁溪区永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京玄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丹凤街街道进香河路29号。
法定代表人:李正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佳,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徐乾坤、南京玄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1年4月12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1年5月12日向原告**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诉讼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佴永年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马 锐
书 记 员 樊骁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