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612民初1725号
原告:烟台市牟平区城市养护管理工程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新城大街679号。
法定代表人:杨玉霞,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行通,山东霖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养马岛驼峰路84号。
法定代表人:姜雪,经理。
原告烟台市牟平区城市养护管理工程公司与被告烟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烟台市牟平区城市养护管理工程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贺洪春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丛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