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牟平区城市养护管理工程有限公司

烟台市牟平区城市养护管理工程公司与烟台某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612民初1725号
原告:烟台市牟平区城市养护管理工程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新城大街679号。
法定代表人:杨玉霞,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行通,山东霖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养马岛驼峰路84号。
法定代表人:姜雪,经理。
原告烟台市牟平区城市养护管理工程公司与被告烟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烟台市牟平区城市养护管理工程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贺洪春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丛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