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牟平区城市养护管理工程有限公司

烟台君鹏建材有限公司、烟台市牟平区城市养护管理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12财保32号
申请人:烟台君鹏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正阳路**附**。
法定代表人:徐鹏,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正松,山东绍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烟台市牟平区城市养护管理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新城大街**/div>
法定代表人:杨玉霞,经理。
申请人烟台君鹏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烟台市牟平区城市养护管理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烟台君鹏建材有限公司以办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烟台君鹏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烟台市牟平区城市养护管理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620元,由申请人烟台君鹏建材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贺洪春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宋春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