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牟平区城市养护管理工程有限公司

烟台君鹏建材有限公司、烟台市牟平区城市养护管理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612执保34号
申请人:烟台君鹏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
被申请人:烟台市牟平区城市养护管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
本院作出的(2021)鲁0612财保3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定内容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烟台市牟平区城市养护管理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烟台市牟平区城市养护管理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世东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车苓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