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612执102号
申请执行人:牟平区广严五金产品经销处,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
被执行人:烟台市牟平区城市养护管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牟平区广严五金产品经销处与被执行人烟台市牟平区城市养护管理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鲁0612民初24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烟台市牟平区城市养护管理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50586.16元至本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牟平支行,账户:9558××××1679)。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世东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侯宇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