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鲁0612执6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烟台市牟平区城市养护管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
被执行人:烟台融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市牟平区城市养护管理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融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4年01月03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鲁0612民初172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24年01月0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于2024年01月03日至2024年01月17日网上查询了证券、银行、网络资金、不动产、车辆、民政、工商总局、保险。于2024年01月1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网络查询的全部银行帐户,反馈显示帐户实际控制金额均不足十元或者为轮候冻结,冻结期限至2025年01月16日止。线上未再查找到被执行人实际可供执行的任何财产。线下调查,于2024年01月03日查封被执行人烟台融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牟平区××路××滨海东路南[证号:烟台用(2011)第43327号地块中涉及37-B***(规划用途)的土地]、查封被执行人烟台融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牟平区滨海东路南[证号:烟国用(2012)第4××0号]地块中涉及地下一层的土地,查封期限为三年,申请执行人方申请暂查封不处置。线下再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于2024年01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于2024年01月18日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并请申请执行人方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也可以申请悬赏执行,申请执行人方暂不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亦不申请悬赏执行,书面申请将此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执行合议庭研究认为,此案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决定将此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