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全信传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南京全信传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男,1967年7月3日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玉宝,北京市中伦文德(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全信传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730567068P,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汉中门大街301号01幢12层。
法定代表人:陈祥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逸飞,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礼春,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南京全信传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信传输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玉宝,被告全信传输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逸飞、周礼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全信传输公司支付其:1.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1400元;2.2015年5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期间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68157元;3.2011年9月至2016年4月期间的加班工资187896元,加付赔偿金187896元;4.2011年9月至2016年4月年休假工资报酬9341元,加付赔偿金9341元;5.2011年8月24日起至2016年5月4日期间的夜班津贴24700元。事实和理由:其于2011年8月24日进入被告全信传输公司设立的南京全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信科技公司)从事消防监控工作。2015年5月起,其工作地点、岗位、工种未变,用人单位变更为全信传输公司。其每周工作94.5小时,经常被要求加班,但全信传输公司未支付加班工资。2016年2月9日其向公司老板反映后遭到刁难,同年5月4日,全信传输公司解除了与其的劳动合同。
被告全信传输公司辩称,1.原告***关于年休假工资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法院不应处理;2.全信科技公司与***于2014年8月25日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全信传输公司与***于2016年1月1日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主张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支持;3.***夜晚值班,公司已发放了值班费,双方未约定夜班津贴,***关于夜班费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支持;4.***每月正常工作时间约174小时,夜班21:30后为值班,已经发放值班费,故不应当支付加班费;加付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未经过劳动行政部门处理,不应支持;5.***的上述诉讼请求已经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6.***旷工,其依据公司规章制度解除与***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不应支付赔偿金;7.全信科技公司因吸收合并而注销,相关权利义务由其依法承继。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于2011年8月24日入职全信科技公司从事安保工作。双方自2011年8月24日起签订了三期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2014年8月25日,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基本工资1480元。后***与全信传输公司签订期限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止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月基本工资为2040元,从事安保工作,岗位实行标准工时制,上白班,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休息日轮休,因工作需要安排***进行节假日加班的,应与工会和***协商同意,依法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或按照规定安排补休;***从事夜班劳动作业的津贴、补贴,按国家和全信传输公司有关规定或集体合同执行;支付工资时,公司必须出具工资清单,包括劳动者的姓名、发放时间、应付工资、实发工资、代扣和扣减工资等项目内容,由劳动者签字确认。上述5份劳动合同除合同期限和基本工资不同外,其他关于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社会保险等条款均一致。2015年11月1日、12月13日,***因家里有事下午未上班,未履行请假手续。2015年11月26日,***向全信科技公司出具离职申请,载明“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申请”,全信科技公司于2015年12月4日出具“关于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全信科技公司、全信传输公司均未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自2011年8月24日起至2016年5月4日期间一直在本区飞天大道71号厂区消防安保岗位工作。2016年5月4日全信传输公司向***出具“关于解除与***同志劳动关系的决定”,以***2015年11月1日、12月13日、2016年2月14日旷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决定于2016年5月4日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全信传输公司工会于当日出具意见同意解除与***的劳动关系。2015年5月至2016年4月,全信传输公司发放***工资为2091.51元、2219.09元、2407.57元、1869.98元、2269.98元、2648元、1705.06元、1705.06元、2093.34元、2946.44元、2005.06元、1845.06元、1979元,合计27785.15元,月平均工资为2315.43元。2011年8月至2015年12月,全信科技公司为***缴纳了社会保险;2016年1月至5月,全信传输公司为***缴纳了社会保险。2016年5月10日,***向南京市江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全信传输公司、全信科技公司支付2016年4、5月工资4500元,赔偿金30000元,二倍工资33000元,加班工资90000元并加付赔偿金90000元,支付年休假报酬22000元,夜班津贴35100元。仲裁委于2016年7月12日作出宁宁劳人仲案字(2016)第1358号仲裁决定书,终结审理了该案。***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起诉,要求全信传输公司、全信科技公司支付其2016年4、5月工资4500元,赔偿金30000元,二倍工资33000元,加班工资90000元并加付赔偿金90000元,支付年休假报酬22000元,夜班津贴35100元。全信科技公司系全信传输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全信科技公司于2016年6月12日因吸收合并注销,其相关权利义务由全信传输公司承继。审理中,***自愿撤回对全信科技公司的起诉,并变更诉讼请求。
关于***主张的2011年9月至2016年4月的加班工资的诉讼请求。1、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主张2011年9月至2013年8月为1320元,2013年9月至2015年12月为1480元,2016年1月至2016年4月为2040元。被告全信传输公司对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无异议。2、加班时间,***主张每周上班94.5小时,扣除每周法定工作时间40小时,每周加班时间共计54.5小时,其中每月按照4天休息日24小时*4=96小时计算休息日加班工资,每月延时加班工作时间为365天/年÷7天/周÷12月/年×94.5小时/周-法定174小时-休息日96小时=140小时。其陈述夜班23时至次晨6时就寝。全信传输公司主张***上班分为正常上班和值班:1、周五至下周周二正常上晚班,晚班时间为公司规定的下午16:30至21:30,每月晚班上班时间共计约110小时,每周周三、周四休息;周六、日8:00至16:30上白班,扣除半小时用餐时间,上班时间为8个小时,8个小时*8=64小时。每月正常上班时间每月174小时。2、值班时间为:每周周五至下周周二值五个夜班,时间是21:30至第二天早8:00,每月共计200小时。因此,原告每月正常工作时间约为174小时,不同月份可微调。其每月支付***值班补贴,2015年11月之前每月200元,2015年11月起每月300元。在本院依法调查时,全信传输公司电工陈宗武陈述,其和***的工作地点均为消防监控室,其周一至周五8:00至16:30上白班,周三和周四晚上值班,时间为16:30至次日8:00,晚上值班的工作内容是一般南京市消防监控中心在21:00前查岗的时候会有报警,只需要应答一下即可。值班的时候可以吃饭、睡觉。***是消防监控员,周五至周二值夜班,周六、周日值白班,工作内容同陈宗武的夜班值班。值班费每天30元。
审理中,被告全信传输公司提交了其公司的员工考勤管理制度、照片打印件,证明其公司的规章制度向劳动者告知。规章制度第七条规定,迟到、早退或擅离职守2个小时到4小时以内均为旷工半天;第八条规定,迟到、早退或擅离职守4个小时以上者按旷工一天处理;第十八条规定,……累计旷工三天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原告***质证认为,该规章制度系全信传输公司规章制度,不应适用于全信科技公司,根据劳动合同,其即使2015年11月1日、12月13日两次旷工,在此期间,***系与全信科技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故不受该规章制度的约束,全信传输公司无权作出处分;其从未看到规章制度的公示;规章制度未经民主程序制定。
关于计算赔偿金的标准,原告***主张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加班工资、年休假工资(1361元+938元)和夜班津贴5200元,其2015年8个月的基本工资为1480元/月,2016年4个月的基本工资为2040元/月,计算方式为:(1480元/月×8+2040元/月×4+3417元/月×8+4711元/月×4+1361元+938元+5200元)÷12=6140元,其中2015年4月1日至12月31日的月基本工资是1480元,月平均加班工资为3417元,2016年1月1日至4月30日月基本工资为2040元、月平均加班工资为4711元,(1361+938)元为年休假工资,5200元为夜班津贴。被告全信传输公司对***主张的基本工资的数额无异议,但认为不应包含加班工资、年休假工资和夜班津贴。其提供工资明细,该工资明细上无***签名,其中载明的***实发工资与银行转账记录相互对应,值班补贴项自2014年4月至2015年10月为200元/月,自2015年11月至2016年4月为300元/月。
关于计算赔偿金的期限,被告全信传输公司主张应当自2016年1月1日入职起算,理由是原告***因家中有事,于2015年11月向全信科技公司提出离职,不应连续计算年限。原告***主张自2011年8月24日入职全信科技公司计算至2016年5月4日,因离职申请系被告的格式文书,是为了企业上市需要,全信科技公司的职工都应被告要求签署了相同的离职申请。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均受法律保护。关于原告***主张的2015年5月1日起至2016年4月30日期间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自2011年8月24日起与全信科技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关系自2015年12月4日解除,故在此期间***系与全信科技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后***向被告全信传输公司提供劳动,并与被告全信传输公司签订了期限为2016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一致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因此,***主张2015年5月1日起至2016年4月30日期间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加班工资,根据双方认可的上班时间,每周五至周二16:30至21:30以及周六、周日白班8小时工作时间,本院予以确认。***夜间工作性质为长期处于待命状态可于夜间就寝,故对其工作时间应当进行折算。经计算,***每周正常工作时间为41小时,夜间工作时间酌定为6*5=30小时。***的工作性质,符合综合计算工作制的特点。综上,***自2015年5月5日至2016年5月4日的加班工资为1480/21.75/8*(71*242/7-21.75*8)*1.5+2040/21.75/8*(71*125/7-21.75*4)*1.5=23613元。***主张未及时支付加班工资的加付赔偿金,未经过劳动行政部门处理,本院不予支持。***主张2015年5月4日前的加班工资,已超过仲裁时效,本院不予支持。全信传输公司主张***夜间系值班,且已支付了值班费,因双方就此并无约定,其提供的工资明细表亦未经***签字确认,***不予认可,且全信传输公司未提交其他证据证实,故对其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主张夜班津贴,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年休假工资不属于人民法院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本院不予理涉。
关于全信传输公司解除与***的劳动关系是否违法。全信传输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关系的员工考勤管理制度系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其据此解除与***的劳动关系无规章制度依据,系违法解除,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关于***的工作年限,全信科技公司、全信传输公司系关联企业,***虽于2015年11月26日向全信科技公司出具离职申请,载明“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申请”,但***主张该离职申请系被告的格式文书,是为了企业上市需要,全信科技公司的职工都应被告要求签署了相同的离职申请,且***在此期间未停止工作,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均未发生变化,全信传输公司又对***2015年11月1日、12月13日两次旷工的行为进行处分,本院认为***系非因本人原因从全信科技公司被安排到全信传输公司工作,全信传输公司、全信科技公司均未支付***补偿金,故工作年限应连续计算。综上,赔偿金应为(2315.43+23613/12)*5*2=42831.8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本案中,全信科技公司因吸收合并而注销,其相应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全信传输公司承继。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条、《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京全信传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加班工资23613元;
二、被告南京全信传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2831.5元;
以上一、二项合计66444.5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本院予以免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郭秋菊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刘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