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民申466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江阴阳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江阴市南闸街道泾北路**。
法定代表人:吴瑞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国亚,江苏融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司南,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江阴市马鑫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江阴市澄江街道君巫路**。
法定代表人:马申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国亚,江苏融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司南,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钱福根,男,汉族,1964年8月14日出生,住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广伟,江苏金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阳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阜宁县经济开发区城河东路**/div>
法定代表人:王礼清,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江阴阳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阴市马鑫园艺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钱福根、一审第三人阳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13民终28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江阴阳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阴市马鑫园艺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段晓娟
审判员 成荣海
审判员 孔 萍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