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民终385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花园路105-1号。
法定代表人:朱志洪,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阴阳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南闸街道泾北路2号。
法定代表人:吴瑞芬,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阴市马鑫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澄江街道君巫路245号。
法定代表人:马申芳,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江苏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阴阳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阴市马鑫园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2021)苏1324民初426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江苏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9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江苏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翟新权
审判员 孙 笑
审判员 钱 钥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孙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