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鹏纳贸易有限公司

中汽中心盐城汽车试验场有限公司与盐城鹏纳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982民初1404号
原告:中汽中心盐城汽车试验场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571427139M,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大丰港经济区。
被告:盐城鹏纳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20727174574,住所地盐城市新天地花园16幢。
本院于2018年3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中汽中心盐城汽车试验场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鹏纳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汽中心盐城汽车试验场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盐城鹏纳贸易有限公司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汽中心盐城汽车试验场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自愿、合法,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中汽中心盐城汽车试验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4元,减半收取287元,由原告中汽中心盐城汽车试验场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 涛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安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