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民终1448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意达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新湖街道楼村灿博广隆工业园第七栋第一楼整层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05871237M。
法定代表人:邓任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泽伟,广东君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烈浩,广东君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蓝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民清路光辉科技园厂房2栋2单元3楼3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35302393F。
法定代表人:陈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绘,广东青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意达亨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蓝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9民初55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意达亨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深圳市意达亨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深圳市意达亨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1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055元,由上诉人深圳市意达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何 溯
审判员 徐 雪 莹
审判员 夏 静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廖嘉颖(兼)
书记员 李会英(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