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0309民初5503号
原告深圳市意达亨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任算,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泽伟,广东君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烈浩,广东君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蓝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绘,广东青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双倍返还原告定金924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924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起诉之日计至被告支付全部本息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
原被告于2017年10月20日签订《液晶显示屏(PANEL)购销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提供21台单价为14000元的液晶显示屏,总价款为294000元,货款支付方式为预付30%定金,全款放货,交货期为款到当天。2017年10月26日,原告向被告支付定金88200元;2017年11月6日,原告向被告支付货款98000元。被告依约向原告提供10台显示屏,剩余46200元作为剩下11台的定金。2018年8月6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催货函,要求被告交付剩余11台显示屏。2017年8月7日,被告向原告发出联络函,称已给原告备好现货,原告拒绝提货,通知原告在2018年1月10日前再不提货合同作废。
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购销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共向被告支付186200元,被告向原告供应10台显示屏,价值140000元,剩余46200元作为剩余11台显示屏的定金。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协议约定,全款放款,交货期为款当到天,在原告未支付剩余货款的情况下,原告要求被告交付剩余11台货物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本院对原告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深圳市意达亨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105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 洪 印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叶丽敏(兼)
书记员 李 小 燕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