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金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江阴市华鸿水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江阴金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281民初4588号
原告:江阴市华鸿水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海港路18号21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MA1UUG5Q8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阴市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阴金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山观东街19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2503767724。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市华鸿水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阴金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江阴市华鸿水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江阴市华鸿水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其行使民事处分权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阴市华鸿水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04元(江阴市华鸿水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市华鸿水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