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金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无锡交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江阴金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214民初3496号
原告:***,女,1949年4月2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骅,江苏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交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汉民,江苏金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金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震,广东维强(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维强(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常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黄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振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江阴常信道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
第三人:***(,男,1965年9月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
原告***与被告无锡交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江阴金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阴常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江阴常信道桥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00元,由***负担。
审判员戴雷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