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214民初3496号
原告:***,女,1949年4月2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骅,江苏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交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汉民,江苏金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金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震,广东维强(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维强(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常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黄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振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江阴常信道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
第三人:***(,男,1965年9月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
原告***与被告无锡交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江阴金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阴常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江阴常信道桥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00元,由***负担。
审判员戴雷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