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金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江阴金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江阴市加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1民初2832号
原告:江阴金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山观东街19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2503767724。
法定代表人:许建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琦,广东维强(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市加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城东街道山观龙定路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3957263XJ。
法定代表人:胡剑锋。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金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阴市加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江阴金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缴纳诉讼费,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向原告江阴金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发出了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原告江阴金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予交纳。
本院认为,因原告江阴金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本案依法应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高勇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唐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