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金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江阴金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1民初13077号
申请人:江阴金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山观东街194号。
法定代表人:许建风。
被申请人: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三圣镇街道。
法定代表人:潘呈恭。
被申请人:重庆市潼南区骏若建材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桂林街道办事处巴渝大道中段853号2层20-162号。
投资人:何骏。
被申请人:重庆市潼南区舟尺建材经部,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桂林街道办事处巴渝大道中段853号2层20-165号。
投资人:王贵利。
被申请人:重庆尔盛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龙洲湾沿河村4组86号。
法定代表人:黄强。
被申请人:重庆临沃百川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领航北路2号附7号。
法定代表人:王从利。
被申请人:江苏诺森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滨海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北区。
法定代表人:刘春梅。
申请人江阴金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潼南区骏若建材经营部、重庆市潼南区舟尺建材经部、重庆尔盛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重庆临沃百川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江苏诺森重工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江阴金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潼南区骏若建材经营部、重庆市潼南区舟尺建材经部、重庆尔盛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重庆临沃百川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江苏诺森重工有限公司冻结银行存款55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阴金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潼南区骏若建材经营部、重庆市潼南区舟尺建材经部、重庆尔盛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重庆临沃百川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江苏诺森重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5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沈洪兴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