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1民初7993号
原告:***,男,1987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江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之,北京市盈科(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常信道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城东街道山观东定路6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振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常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金山路320号。
法定代表人:黄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振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无锡交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长江南路35号B幢608室,实际地址无锡市新吴区菱湖大道180-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来,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江阴金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山观东街19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创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姣,江苏创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阴常信道桥工程有限公司、江阴常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无锡交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江阴金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出于自愿,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574元(***已预交),由***负担。
审判员 杨奕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