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0103执保930号
申请人:上海拓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上海市浦东新区历城路70号甲2077B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398654417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昆仑兆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湛江路20号浙昆大厦3号楼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6630995662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昆仑商务中心2号楼20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3033408N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上海拓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昆仑兆业投资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津0103民初10067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五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昆仑兆业投资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40081元的财产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孙轶群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石博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