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黔2323民初1842号
本院受理本诉原告江阴市港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反诉原告当阳楚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被告无锡市市政公用产业集团普安星源建设有限公司、无锡市市政设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本诉原告江阴市港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1日以案涉工程量双方意见不一致,未鉴定,无再诉讼下去的必要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撤诉,反诉原告当阳楚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1日以经协商申请人与被反诉人均同意和解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的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告和反诉原告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本诉原告江阴市港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当阳楚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3650元(已减半),由本诉原告江阴市港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反诉原告当阳楚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永涛
审 判 员 纪 敏
人民陪审员 张黎萍
书 记 员 孔乾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