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港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7555江阴市瑞丰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江阴市港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1民初7555号
原告:江阴市瑞丰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连洋路517号。
法定代表人:居金峰,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阴市港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西外环路1号。
法定代表人:钱军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岳,江苏高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市瑞丰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阴市港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阴市瑞丰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江阴市港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阴市瑞丰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阴市瑞丰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4元(江阴市瑞丰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市瑞丰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任金花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陶晓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