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港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5231某某与江苏兴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泰州众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402民初5231号之一 原告:***,男,1955年2月4日生,汉族,江苏省宜兴市人,住江苏省宜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同利,***同***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同***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兴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140927874,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上海路**江苏水利大厦**。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州众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2680538196P,住所,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药城大道**(数据大厦****)div>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江豪海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市港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2504115589,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夏港街道史家埭**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苏兴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中,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依法追加泰州众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江阴市港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兴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泰州众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江阴市港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国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80元,减半收取1390元,公告费350元,合计1740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瑜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