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港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2815某某与江阴市港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民终28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阴市港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高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江阴市港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19)苏0582民初140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独任制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688元,减半收取2344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