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花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畅京顺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湖北花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5民初6755号
原告:北京畅京顺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魏善庄镇北田各庄村委会西50米。
法定代表人:刘远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鹏,山东君诚仁和(巨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鄄城县。
被告:湖北花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穴市花桥正街89号。
法定代表人:陈金刚,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红枫,男,196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黄冈市武穴市田镇法律工作者,住湖北省黄冈市。
原告北京畅京顺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畅京顺公司)与被告***、被告湖北花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7日立案。原告畅京顺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畅京顺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任爱平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朱前卫
书记员 刘子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