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126民初2381号
原告:**,男,196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蕲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国宏,黄冈市蕲春县横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北桂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蕲春县漕河镇**垸村**六方小镇****。
法定代表人:张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超,湖北亨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湖北花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湖北省武穴市花桥正街**iv>
法定代表人:陈金刚。
原告**诉被告湖北桂春置业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湖北花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第三人湖北
花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第三人湖北花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
审判员 顾 俊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管晗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