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花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湖北花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323执恢11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竹山县。
被执行人:湖北花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穴市正街89号。
法定代表人:刘明高,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唐瑞六,男,197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花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唐瑞六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鄂03民终22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湖北花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唐瑞六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花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唐瑞六于2020年6月29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裁定中止执行。因被执行人湖北花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唐瑞六未按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6日以已与被执行人湖北花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唐瑞六再次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鄂0323执恢11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柯双喜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廖德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