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323执恢11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竹山县。
被执行人:湖北花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穴市正街89号。
法定代表人:刘明高,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唐瑞六,男,197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花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唐瑞六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鄂03民终22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湖北花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唐瑞六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花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唐瑞六于2020年6月29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裁定中止执行。因被执行人湖北花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唐瑞六未按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6日以已与被执行人湖北花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唐瑞六再次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鄂0323执恢11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柯双喜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廖德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