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03执6509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支行,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二段218号。
负责人:李旭东,行长。
被执行人:中润国信一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黄花镇机场口社区长沙黄花综合保税区跨境电商监管平台大楼三楼315-128号。
法定代表人:邹佳维。
被执行人:**,男。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20年8月31日审结,该案(2021)湘0103民初64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944572.97元,利息、罚息合计30084.18元(前期利息及罚息截至2021年8月18日止为30084.18元,后期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律师费52947元,并应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12404元,案件执行费12800.08元,以上共计1052808.23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中润国信一建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052808.23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中润国信一建建设有限公司、**负责看管。从查封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
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徐军强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执 行 员 彭 勇
代理书记员 李 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