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1民终38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中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省长沙市雨花区。
法定代表人:邹佳维,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强,男,197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省沅江市庆云山办事处白泥湖村,系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7年5月6日出生,汉,住湖**省长沙市雨花区井湾路路。
上诉人湖南中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16)湘0111民初68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南中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湖南中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湖南中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湖南中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廖 征
审判员 杨 桅
审判员 戴 莉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汪小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