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281民初3503号之一
原告:江阴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新华路285号。
法定代表人:徐士官,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阴市要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阴市要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阴市志银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人民东路1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阴市志银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江阴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申请,要求撤回对江阴市志银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江阴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阴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阴市志银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78元,保全费1920元,合计4598元(江阴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