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志银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江阴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江阴市志银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1民初3503号
申请人:江阴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新华路**。
法定代表人:徐士官,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彪,江阴市要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成明,江阴市要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江阴市志银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阴市人民东路**/div>
法定代表人:汤志成。
申请人江阴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公司)与被申请人江阴市志银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志银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南方公司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志银公司的银行存款28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南方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阴市志银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8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静媛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