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骅市人民法院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裁定书
(2021)冀0983财保833号
申请人河北新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沧州水务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河北新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保全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424000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河北新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胡志刚
书记员 朱惠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