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水务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河北新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沧州水务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保全案件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冀0983执保1508号
申请人河北新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沧州水务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的存款4240000元进行保全。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河北新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北新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沧州水务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的存款424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需要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周洪利
书记员  刘泽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