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水务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吴占亮、沧州水务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23民初602号
原告:吴占亮,男,1985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鑫,山东今正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沧州水务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黄河东路56号办公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李桂波,任董事长。
原告吴占亮与被告沧州水务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5日立案。原告吴占亮于2022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占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占亮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吴占亮负担。
审判员  杨清渤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马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