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691民初206号
原告:襄阳市众联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光彩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曹文才,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邴世明,湖北联帮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传虎,男,汉族,1974年11月8日出生,住襄阳市樊城区。系该公司业务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翔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武汉市汉**纱帽街薇湖路薇湖水岸**********div>
法定代表人:邹佐勇,系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尹涛,男,汉族,1994年1月10日出生,户籍地:南漳县。住襄阳市高新区。
原告襄阳市众联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翔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第三人尹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管龙华独任审判,本案因疫情中止审理。2020年5月29日,原告襄阳市众联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襄阳市众联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襄阳市众联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00元,减半收取计2200元,由原告襄阳市众联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管龙华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李**瑶
书记员曾雪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