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825执1277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龙游支行,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龙洲街道**大道150-174号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5076204771C。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该行员工。
被执行人:***,男,198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女,1986年10月0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浙江衢州奥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龙游县湖镇镇寺底**以西,浙赣铁路以北B幢2-79室,1-7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5MA2DGNYW0P。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龙游支行与被执行人***、***、浙江衢州奥盛建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0825民初1309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龙游支行于2022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浙江衢州奥盛建设有限公司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250000元,支付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并负担案件执行费3650元。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龙游支行与被执行人***、***、浙江衢州奥盛建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22年9月20日达成和解,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长期履行该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浙0825执1277号案件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周煜恒
审判员**
二0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甘咏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