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衢州奥盛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825执120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3年12月0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男,198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浙江衢州奥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龙游县湖镇镇寺底**以西,浙赣铁路以北B幢2-79室,1-7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5MA2DGNYW0P。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衢州奥盛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0825民初312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浙江衢州奥盛建设有限公司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302070元,支付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并负担案件执行费4431.05元。 本案在执行立案后,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和传票,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未到案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总对总”系统和浙江省网络执行查控“点对点”系统对被执行人***、浙江衢州奥盛建设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金融理财产品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具体如下: 1、被执行人***、浙江衢州奥盛建设有限公司在各家银行有存款帐户开户,本院按执行标的金额进行额度冻结,但因实际冻结余额仅为少量,无扣划价值,故暂不作扣划。 2、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浙江衢州奥盛建设有限公司的网络存款资金,被执行人***、浙江衢州奥盛建设有限公司在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网银在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有账户开户,但实际余额仅为少量,故暂不作冻结。 3、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浙江衢州奥盛建设有限公司不动产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有位于洲街道大众路综合楼南单元501室的房产,因已最高额抵押给龙游农商银行175万;位于龙游县东华街道城南新城3幢204室的房产,因已最高额抵押给浙商银行83.6万,房产都已查封,均无余值。 4、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浙江衢州奥盛建设有限公司机动车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浙江衢州奥盛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无机动车登记信息。***名下有一辆车牌号为×××的大众牌机动车,2022浙08**执1303号案件已予以查封。 5、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浙江衢州奥盛建设有限公司股权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浙江衢州奥盛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无股权登记信息。 6、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浙江衢州奥盛建设有限公司的住房公积金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衢州奥盛建设有限公司开立有住房公积金账户。 7、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浙江衢州奥盛建设有限公司的金融理财产品信息,经查被执行人***、浙江衢州奥盛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无金融理财产品信息。 8、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浙江衢州奥盛建设有限公司的保险产品信息,经查被执行人***、浙江衢州奥盛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无具有理财性质的保险产品。 另本院根据案件需要进行现场调查并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具体如下: 1、2022年7月22日,本院前往被执行人***、浙江衢州奥盛建设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龙游县经向被执行人***、浙江衢州奥盛建设有限公司居住地的周边群众进行现场调查,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浙江衢州奥盛建设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截止目前,被执行人***有七件终本案件,浙江衢州奥盛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无其他执行案件。 截至2022年11月25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302070元及利息,案件执行费4431.05元没有执行到位。 因被执行人***、浙江衢州奥盛建设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浙江衢州奥盛建设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对被执行人***、浙江衢州奥盛建设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对被执行人浙江衢州奥盛建设有限公司罚款50000元,***作出罚款1000元和拘留的强制措施。 本院已约谈申请执行人,向其告知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浙江衢州奥盛建设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825执120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杨 振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何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