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衢州奥盛建设有限公司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龙游支行、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0825民初2185号 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龙游支行,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龙游县***道575号。 诉讼代表人:**,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衢州奥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衡州市龙游县湖镇镇寺底**以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女,198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龙游县。 被告:***,男,198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龙游县。 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龙游支行(以下简称:浙商银行龙游支行)与被告浙江衢州奥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盛建设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请求判令奥盛建设公司偿还浙商银行龙游支行借款本金650000元及尚欠利息17279.26元、复利280.22元(利息、复利暂计算至2022年6月26日,2022年6月27日起至贷款本息结清之日止的利息、复利、罚息按借款合同约定据实计算);2.判令浙商银行龙游支行对上述贷款的抵押物即***名下的位于龙游县东华街道城南新城3幢204室【不动产权证号:浙(2021)龙游不动产权第XXXX号】的房产折价、拍卖、变卖后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3.判令***、***在上述第1项诉讼请求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判令被告一、二、三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包括原告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于2022年9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浙商银行龙游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奥盛建设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根据浙商银行龙游支行的陈述及认定的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8月17日,浙商银行龙游支行与奥盛建设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小企业网签版)》一份,该合同约定:奥盛建设公司向浙商银行龙游支行借款650000元,借款期限为2021年8月17日至2024年7月29日止,其中单笔借款期限不超过12个月,借款利率为年利率6.15%,结息方式为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的20日;对拖欠借款本金、利息或其他严重违约行为,有权提前收回全部借款本息;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对应付未付利息(含罚息),贷款人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的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直至利息(含罚息)清偿为止。2021年7月29日,***、***与浙商银行龙游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一份,约定:***、***为奥盛建设公司自2021年7月29日至2031年7月29日止,在浙商银行龙游支行处办理约定的各类业务实际形成的债务在最高额836000元范围内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诉讼费、律师费、抵押物处置费、过户费等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同日,浙商银行龙游支行与***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一份,约定:***以其坐落于龙游县东华街道城南新城3幢204室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浙(2021)龙游不动产权第XXXX号】为自2021年7月29日起至2031年7月29日止的主债权提供最高额836000元的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他项权证【不动产登记证明号:浙(2021)龙游不动产证明第0008886号】。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诉讼费、律师费、抵押物处置费、过户费等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在《***》上签字确认,承诺:作为***的配偶,对***在抵押合同及抵押登记手续上的签字给予认可。2021年8月17日,浙商银行龙游支行向奥盛建设公司发放借款650000元。奥盛建设公司借款后,于2021年2月21日开始欠息,***、***也未按约履行连带还款义务;2022年5月19日,浙商银行龙游支行向***送达《浙商银行债务提前到期通知书》一份,告知债务于2022年5月10日提前到期,之后三被告仍未归还借款本息。截至2022年6月26日,奥盛建设公司尚欠浙商银行龙游支行借款本金650000元及利息17279.26元、复利280.22元。 本院认为,原告与三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小企业网签版)》《最高额保证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全面履行义务。奥盛建设公司未按照约定履行支付借款利息的义务,***、***未按约承担保证责任,已构成违约,浙商银行龙游支行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宣布借款提前到期并按合同约定计收罚息、复利。现原告要求三被告按合同约定归还借款本息,并要求对***名下的抵押房产优先受偿,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八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浙江衢州奥盛建设有限公司归还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龙游支行借款650000元及利息、复利(计算至2022年6月26日的利息、复利为17559.48元,自2022年6月27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复利根据《借款合同(小企业网签版)》约定据实计算); 二、浙江衢州奥盛建设有限公司支付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龙游支行保全费3858元; 三、上述一、二项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对上述第一、二项在最高额836000元债权范围内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四、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龙游支行对***所有的坐落于龙游县东华街道城南新城3幢204室的房地产【不动产权证号:浙(2021)龙游不动产权第XXXX号】,经拍卖、变卖后所得的款项,在上述第一、二项836000元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476元,减半收取5238元,由浙江衢州奥盛建设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本案生效判决履行。未履行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