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黔0322执106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四川**门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3MA61UQPJ8G,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弥牟镇八阵大道。
被执行人:贵州蒂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357712223XK,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桐梓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贵州蒂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贵州蒂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132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9518.89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刚刚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雨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