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蒂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贵州蒂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303民初5472号
原告:贵州蒂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政府二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357712223XK(1-1)。
主要负责人:姜玲,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烨,汇川区上海路法律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明华,汇川区上海路法律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5年04月09日出生,住遵义市红花岗区。
原告贵州蒂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证据不足需要补充证据后另行起诉,现特向贵院申请撤诉,故贵州蒂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蒂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蒂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80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员  税新素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姚兰
书记员杨佳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