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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小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太原市小店区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其他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行政裁定书
(2018)晋0105行审24号
申请执行人太原市小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8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2017年11月2日作出的小店人社监行罚字[2017]第1069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就有关事项协调处理为由,于2018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所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执行人太原市小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回其申请执行的小店人社监行罚字[2017]1069号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案件受理费50元(申请执行人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申请执行人太原市小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担。
审判长赵景岳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
书记员王晓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