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7)晋0105执321号
本院的(2016)晋0105民初24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太原市小店区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太原市小店区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及其分公司、分支机构、项目部等的银行存款23762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