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晋太筑能建设有限公司

山西千禧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太原市小店区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鸿玉工程处、太原市小店区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晋0105民初1553号
原告山西千禧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原市小店区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鸿玉工程处、太原市小店区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山西千禧混凝土有限公司现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千禧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92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1461.5元,由原告山西千禧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