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晋太筑能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山西晋太筑能建设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108民初2379号
原告:**,住河南省虞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山西嘉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晋太筑能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董事长。
被告:太原市尖草坪区柴村街道办事处柴村中心社区居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刘某,书记。
被告:李某,住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
原告**与被告山西晋太筑能建设有限公司、太原市尖草坪区柴村街道办事处柴村中心社区居民委员会、李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0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    玮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甄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