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427财保348号
申请人:河北太行宏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邯郸太汇分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三堤路**门市。
法定代表人:刘思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素燕,河北驰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北振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中华北大街**(华祥大厦****)
法定代表人:龚振河,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河北太行宏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邯郸太汇分公司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北振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邯郸市信德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此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北太行宏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邯郸太汇分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振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崔咏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曹丽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