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振腾建设有限公司

河北太行宏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邯郸太汇分公司、河北振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磁县人民法院

结案报告

(2020)冀0427执保350号

申请人:河北太行宏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邯郸太汇分公司,住所:邯郸市邯山区三堤路。

法定代表人:刘思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素燕,河北驰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北振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邯郸市丛台区中华北大街。

法定代表人:龚振河,该公司经理。

关于申请人河北太行宏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邯郸太汇分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北振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磁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5日作出(2020)冀0427财保34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河北振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案的保全结果为保全完毕。

执行员 :崔咏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