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振腾建设有限公司

***、河北振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民申5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男,1990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阳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淑敏,聊城东昌三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河北振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中华北大街369号(华祥大厦16层1606号)。
法定代表人:龚振河,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曾用名杨新泉),男,1973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阳谷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唐恒旺,男,196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阳谷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彭广强,1984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阳谷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商建省,男,1982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阳谷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河北振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腾公司)、***、唐恒旺、彭广强、商建省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2021)鲁1521民初9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二项规定的事由申请再审,请求撤销原判决,驳回其起诉。具体事由为:(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阳谷县鲁西第一个党支部纪念馆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一份,证明该工程承包人为振腾公司(又名河北振腾建设有限公司),承包人的项目经理为王俊双,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第六条“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所有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都必须依法订立并履行劳动合同,建立权责明确的劳动关系”、第十五条“依法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所有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的规定,振腾公司与再审申请人的纠纷系劳动纠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一审法院没有依法履行相应告知义务,对工伤保险纠纷直接审理程序违法。(二)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案涉工程施工合同是通过公开招标,由振腾公司与山东景阳冈文化旅游产业发展集团公司签订的,合同载明承包人为振腾公司。原审判决认定唐恒旺借用振腾公司的资质承包了案涉工程缺乏证据证明,认定被申请人之间转包、分包合同有效缺乏证据证明。再审申请人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完全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工伤认定的规定,工伤为无过错责任。在没有任何有权机关出具的责任认定书认定再审申请人有过错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判决再审申请人承担过错责任,缺乏证据证明。(三)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及劳动仲裁前置的规定,一审法院应告知申请人撤诉或驳回起诉。(四)据以作出原判决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一审法院作出判决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已于2021年1月1日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条款已自2021年1月1日变更,且不符合《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关于判决书的书写规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所设立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务关系是指平等民事主体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设立提供、接受劳务的对价并按侵权责任法进行归责的权利义务的损害责任关系,二者之间在构成要件上并不相同;劳动关系中缴纳的职工工伤保险,与劳务关系中投保的人身损害商业保险,在构成要件、权利义务上也不相同。
***提起本案诉讼主张其受雇于***为建设工程施工提供木工劳务于2020年12月18日下午锯木板时受伤,属于没有尽到谨慎的安全注意义务,应当对造成自身伤害承担相应的过失责任。根据***就医治疗凭证及双方诉辩陈述等证据,本案原审判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应规定,判令***承担80%的赔偿责任也即赔偿***损失8506元,并判令彭广强、商建省、唐恒旺、振腾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不属于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本案损害发生于2020年12月18日,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在劳务关系归责上并无区别,原审判决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司法解释条款并无不当,民法典的实施亦不属于据以作出原审判决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情形。本案当事人均未诉辩主张双方形成劳动关系并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申请再审主张一审法院没有履行告知义务缺乏事实根据,其主张的案涉建设工程招投标及施工合同,也不能证明其与建设工程承包方或者转包、分包方形成劳动关系,也即不能推翻其诉讼主张及原审判决。***主张的其他再审事由也存在误区,本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二项规定的情形。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海洋
审 判 员 吉洪林
审 判 员 李中栋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杨 帆
书 记 员 尹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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