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521民初1816号
原告:***,男,1990年6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润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其运,山东润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振腾建设有限公司(曾用名河北振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振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北振腾建设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