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航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湖州龙溪街道勤伟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浙江航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502民初3638号 原告:湖州龙溪街道勤伟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住所地:湖州市龙溪街道师庄路小区371号-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501MA2B41UM6W。 经营者:***,男,1987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州市吴兴区凤凰街道***居民组***西村1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州市吴兴区致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航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吴兴区八里店镇经编产业园1幢103第三层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11470428975。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9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州市南浔区。。 本院于2023年6月9日受理原告湖州龙溪街道勤伟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与被告浙江航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湖州龙溪街道勤伟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缓、减、免交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