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03破17号之六
申请人:江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2年5月25日,江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江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执行完毕,最后分配已完结,请求本院终结江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江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由管理人最后分配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江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宋永庆
审 判 员 耿怀礼
审 判 员 王玉辉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高 静
书 记 员 薛 莹